晨報記者李東華 通訊員岳明靜報道 張某駕駛朋友李某的車輛外出,與楊某車輛碰撞後造成兩車損傷。當時的張某因為胸口發悶,於是將車留在路邊到醫院看病。沒想到,這一舉動卻把她擋在了保險理賠的大門之外,5.6萬餘元的訴請金額最終僅僅獲賠2000元。
  去年6月某日,張某借用李某的車輛外出辦事,結果發生了車禍,當時張某既沒報警也沒報案,而且棄車前去就醫。經鑒定,李某車輛損失為2.5萬餘元,當李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時反遭拒絕,理由是被保險人或駕駛人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,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。李某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。
  法院認為,發生交通事故,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、保護現場,並迅速報警。事故認定書中,認定張某在事故發生後棄車離開,而張某在法院告知其舉證義務後並未提供相關的就醫憑證,故難以認定其遭受人身傷害。因此張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,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償付李某交強險項下賠償款2000元。
  (原標題:車禍之後前往就醫 離開現場理賠遭拒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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